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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公章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10 】

 

锦州医科大学公章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章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公章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利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章的刻制

(一)锦州医科大学公章包括中共锦州医科大学委员会、锦州医科大学印章,学校领导名章,党委和行政各部、处及各学院的公章;学校各类业务专用章。处级单位、部门建制下的科不允许刻制公章,原有的科级机构行政公章一律收回,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科级单位确需刻制公章的,需提交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能刻制,并由处级单位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写出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指定的营业所刻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三)各单位、各部门刻制公章后,须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启用。

(四)因公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二、公章的使用

(一)锦州医科大学公章及学校领导名章的使用

1、以学校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文件、材料、请示、报告、评审材料、统计报表等,由党政办公室文书依照校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的签字用印。
    2
、各业务部门报送上级的各类报表、名册,教职工、学生个人填写的各类表格等,由主管部门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3
、办理各类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职务(职称)聘任书等证件,经相关学术、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由主管部门填写用印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提供花名册,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由主管部门填写《锦州医科大学对外签订合同审批单》,经校长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5
、本校职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出具固定制式的介绍信或其他各种证明信,先到所在部门开写便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党政办公室换信。

6、各类学生证由学生处派专人负责办理。各类工作证、退休证、继续教育证,各类聘任用工合同、协议等,必须统一由人事处派专人负责办理,并提供相应证明。

7、需办理边境通行证或特殊通行证的教职工、学生,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字,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备案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8、纵向课题的科技任务、合同书按常规程序用章;横向课题合作协议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科研处统一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9、凡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印。

10、紧急情况需用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事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各部门公章

各单位、各部门公章要按照本单位、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在校内使用,批准手续由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对校外使用的,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三)专用公章
   
各类财务统计、年度预算、决算报表、票据等,必须统一使用由财务处保管的“锦州医科大学财务专用章”;招生工作必须统一使用由招生就业处保管的“招生专用章”;各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须统一使用“就业专用章”;各类职称评聘工作必须统一使用由人事处保管的“职称审批专用章”;各类使用批准手续由该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三、公章使用的要求

(一)锦州医科大学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

(二)各类公章必须按照本单位、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严格按照批准手续用印,凡不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的,一律不得用印。

(三)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公章管理办法,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四)各类公章在用印时,都必须在用印件填写有关项目后用印。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

(五)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校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管理人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六)学校党政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公章进行一次复核。
   
四、公章的销存

(一)因机构设置变动停止使用的公章,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章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手续。因损坏等原因重新刻制的,须将旧印章交党政办公室。

(二)党政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公章销毁或存入档案室。
   
五、责任追究
   
(一)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签字;对未认真审核,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三)公章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及时将公章交党政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