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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发文审批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10 】

锦州医科大学发文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锦州医科大学发文审批程序,树立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进自动化办公系统的高效应用,按照“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 公文起草

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事先要经签发领导同意。公文格式必须按照标准文档模板进行编辑。本着“谁发文,谁校对”的原则,公文主办部门对文件内容和文字校对负有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件,应由主办部门牵头,预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统一意见并会签。

二、 公文初审

党政办公室对公文进行初步审核。对于不符合行文规则、办文程序、内容格式要求的文稿,退回主办部门重拟。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制发公文:

(一) 未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

(二) 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事项,可以以部门名义行文发布的;

(三) 常规阶段性的工作方案和活动通知等;

(四)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五) 现行公文规定制度等仍然适用的;

(六) 就某项工作已做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任务的;

(七) 学校主要领导确认没有必要发文的。

三、 审核与审定

经主办部门负责人修改并签署意见的文稿,经党政办公室文秘科初审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主任审核、审定。审核重点如下:

(一)确定行文类别,明确公文签发人;
(二)与相关部门会签情况;

(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同类文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四、公文签发

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的文稿,提请校领导签发。其中:

(一)党委文件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行政文件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原则不允许交叉签发。

(二)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交叉签发的,按照“谁分管,谁签发”原则,对涉及以党委或行政名义发出的下行公文,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如党委和行政联合发文,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发。

(三)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下行公文,或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四)凡已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五)因实际工作需要对外发函的,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五、分发、督办

凡经签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号、编辑、排版、出文,并按领导批示的要求,依据公文的不同性质、内容确定发布范围,OA办公系统予以分发。发文主办部门从OA系统中确认签收后,发文流程结束,进入督办程序。上行文党政办公室会通知相关部门领取文件,其他文件原则不再印发纸质版。
六、公文归档。

党政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正式文件进行统一归档。

七、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党政办公室对《锦州医科大学发文审批办法》具有解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