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锦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常委决策重大问题的工作程序和机制,促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各项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常委的意志,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是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讨论确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研究确定办学思路、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养目标;
4、讨论学校党委常委成员调整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等;
5、讨论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6、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讨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动、考察、监督、奖惩、辞退。审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其他人员录(聘)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研究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励、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8、研究确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9、制定和修改学校教学、科研和科技产业等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10、讨论确定学校改革与发展规划,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校务公开、综合治理的规划和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11、听取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提交党委讨论的重大问题;
12、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基建、维(装)修、业务建设项目(含同一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而总资金量达到100万元的上述项目)借款、贷款担保等以及100万元以上行政经费、专项开支计划的审定或报批(包括购置设备、组织重大活动、召开大型业务会议等),重大基建项目,重大投资、融资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中的重大问题;
13、讨论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处级以上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等涉外事项;
14、审定学校“两先两优”等重要奖励,确定由上级表彰和奖励及出席上级党代会、政协会议代表的推荐人选;
15、需要党委(常委)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委到会方可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分管此项工作的常委必须到会。
第七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会前应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常委、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填写议题征集单,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情况下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会前应准备相关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会议应提前下发通知。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常委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每个与会人员,其中,干部、人事议题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领导,以便做好议事准备。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二)集体讨论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至二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常委;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是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常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常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党委常委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党委常委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学校党政办公室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党委常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党委常委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三)会议决定
党委常委会议前,党委书记要了解议题内容,然后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就准备讨论的问题广泛听取常委的意见和看法。特别对涉及全局的议题、政策性比较强的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议题,要认真进行个别沟通,充分酝酿,取得初步一致。
党委常委会议上先由议题提请者做出认真汇报,然后进行讨论。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每个常委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和尊重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若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要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位常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进行讨论并表决。未到会的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成员,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党委的决议向其通报。
党委常委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者要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归纳形成集体决议。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及有些重大问题的决定,必要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半数以上常委的意见作为集体决定。有些重要决议形成后,记录人员要当场复述,必要时应形成文字。经多次讨论仍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特别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凡属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而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酌情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的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项,可由党委书记同学校行政主要领导以碰头会的方式商量决定;属于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可由党委正副书记同有关常委商量决定。凡采取上述方式决定的问题,需向下次党委常委会议做出报告,接受审议。
党委常委会决定以纪要形式书面印发并存档。
(四)材料备案
凡党委常委会讨论形成的决议需要以文件形式下发的,由职能部门起草,经党委书记审查签发;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后需要以行政名义下发的文件,由职能部门起草,经党委书记审查后,由校长签发。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需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党委常委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会议记录不得随意查阅,凡需查阅者须报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监督和处理
第八条 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事项,要根据职责分工,由各常委或行政组织实施,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落实。集体决议不符合本人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消极推诿和拒不执行。执行中各常委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九条 党委常委执行党委常委会的情况,要随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并按时向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对党委常委决议的贯彻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并随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条 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搞非组织活动,重要问题的个别沟通只能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责承的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组织实施之前,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将讨论的内部情况向外泄露,更不允许发表与集体决议相悖的言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