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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10 】

                                           锦州医科大学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经营运行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教育教学风险和安全保障风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重大事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学校和各部门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师生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问题的发生。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师生员工是否满意作为风险评估的基本标尺,把能否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广大教职员工是否支持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

(二)促进发展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实施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力求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把实施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相结合,强化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师生员工意愿和智慧的重大决策制定和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审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防止和化解风险的责任,努力把风险消除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学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学校风险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对校内单位(部门)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评估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负责风险化解、责任追究等工作。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组建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专家库。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工作。评估责任主体是指具体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评估责任主体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维稳预案等。必要时可以组织聘请专业组织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或学校、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牵头实施评估。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风险评估范围:凡与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学校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各级决策部门在决策组织实施之前或提交上级机关决策之前,都应开展风险评估。

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编制;

(二)学校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

(三)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调整及学校机构撤并、校区搬迁;

(四)学校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调整;

(五)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调整;

(六)课程设置改革及招生政策调整;

(七)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审改革政策的制定调整;

(八)学校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调整等;

(九)学校重大资产处置;

(十)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十一)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学校认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在决策前都应开展风险评估。

第七条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校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全面掌握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职工、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九条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六个方面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召开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并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备案,供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风险化解

(一)风险化解责任。评估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是风险化解的督办检查单位。

(二)风险化解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对做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制定相关预案并开展工作。

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校园稳定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某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评估责任主体报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学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向学校党委报告。由学校党委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风险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有关责任领导及人员,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实行备案制度。学校每年对重大决策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年度新增实施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随时备案。学校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专家库,为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