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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关于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10 】

锦州医科大学关于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办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2.坚持迎检与促建结合的原则。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察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每年度要开展专项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3.坚持专项管理与专门整理结合的原则。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做到专项管理,档案齐全,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有序进行。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逐项落实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辽宁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省属院校部分,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学校制定了《辽宁省教育厅搜查事项任务分解表》(见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要逐项对照抽查依据,明确抽查主体,准备抽查内容。

(二)定期完成年度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要根据《辽宁省教育厅搜查事项任务分解表》中涉及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度的1月份和6月份,分别做好抽查内容的材料准备工作,按照要求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查。业务处室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增补抽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双随机”抽查是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处室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研究,做好随机抽查方案的细化和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2.规范程序,齐全档案。要严格对照抽查事项任务分解清单,做到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学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责任明晰,强化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本单位(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并将名单上报学校。


附件2

辽宁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承办部门

1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718日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教育厅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单位

设立、招生、出资、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相关内容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国际教育学院

2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办学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718日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教育厅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单位

设立、招生、出资、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相关内容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国际教育    学院

3

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督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11128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该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省教育厅

省属及市属高等学校

高校履行章程情况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党政

办公室

4

对省属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27日修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省教育厅

省属学校

1.举办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

2.举办以及颁发其他学业证书等行为;

3.收费相关工作。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个别了解、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抽查、座谈等等。

1.教务处、研究生学院;2.教务处、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

3.财务处

5

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指导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健全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省教育厅

省内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教务处

6

省级教育督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27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201299日颁布)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各级各类学校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教育质量;3.学校的安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

4.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5.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6.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1.教务处

 

 

 

2.人事处

 

 

 

3.安全保  卫处

 

 

4.后勤管理处

 

5.国有资产管理处

 

 

6.财务处

7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各项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与资金管理

1.《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2.《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       

3.《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         

4.《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6号)         

5.《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到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6.《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

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使)

省内高校

各项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等。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学生处、研究生

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8

省内学校安全事项检查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6526日颁布)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四)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省教育厅

省内学校

1.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3.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4.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5.消防安全情况;

6.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7.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随机抽查、实地抽查、检查档案、座谈等

1.2.5.7项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3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4.6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9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查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实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和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省教育厅

省内参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随机抽查

研究生

学院

10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学位[2015]1号)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

省教育厅

省内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上一学年度的硕士学位论文

随机抽取

研究生

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