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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控烟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3-02 】

锦州医科大学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文明校园、无烟校园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控烟监督、管理等工作事项。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维光

副组长:刘 华 张丽娟 任 甫 曲 巍 李 江 王曙月

成 员:学校各职能部处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

(二)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胜奎

成 员:高 袅  施晓磊  闫慧珺

第四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内、体育场(馆)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场所;

(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

(三)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学术报告厅等办公、会议场所;

(四)会堂、体育场(馆)等文体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档案馆、卫生所、公共卫生间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 学校在每个建筑物外(通风、偏僻处)设定一个吸烟区,吸烟区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控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和所属学生的控烟工作。

控烟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师生严格执行学校控烟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教育。

(二)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控烟具体措施。

(三)设立控烟宣传巡查员。

1、认真学习有关控烟的各种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办法;

2、严格执行有关控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

3、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提高师生控烟自觉性。

第八条 学校统一设立控烟监督员(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控烟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负责组织落实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控烟的检查及对控烟巡查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对控烟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禁烟标识设置和吸烟区位置确定及相关设施配套工作。

第十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控烟规定,服从控烟责任单位的控烟管理。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工会等相关部门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要求教职工率先垂范,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针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三条 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进行控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所负责组织开展控烟相关知识培训、讲座等,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发扬自觉自律精神和表率作用,不在非指定吸烟区域吸烟,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相互敬烟。负责接待来宾的部门和个人有责任提醒来宾学校的禁烟规定。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行为。控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各控烟责任单位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教职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工作;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十九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工作(含奖学金);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检查校内商业网点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销售香烟制品的商业网点,学校将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并对该经营场所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锦州医科大学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